有很多小伙伴私下问我新加坡的 EP 是不是没用了,是不是无法防止 CRS 同步信息回中国了,我统一解答一下,实际上不止是新加坡,适用于多数 CRS 同盟国:

1. 新加坡的 EP + 183 天在新加坡境内就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,这是毫无疑问的,甚至是两年内满足 183 天也算是税务居民。所有的税务相关并不看护照,看税务归属地,但仅限 CRS 1.0 版本。

2. 新加坡在 CRS 1.0 版本(其实不存在版本,只是为了更好的区分新旧 CRS 的变化)确实只要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就不会将用户信息和中国同步,但2025年开始中国就已经联系了全球几乎所有的银行和券商,只要是中国的税务居民(包括中国户口,中国住所),就要同步信息。这也是 CRS 2.0 的一个显著变化。

3. 在 2027年 新加坡会开始执行 CRS 2.0 版本收集信息,2028年首次交换,目前部分的理财经理可能并不知道,如果有任何的疑问,最好去问私行经理。

4. 这就意味着你每一笔转入新加坡银行的资金确实会被 CRS 系统获取,不过 CRS 获取的银行信息主要是余额。如果账户持有人是中国税务居民,转入资金的余额会被新加坡银行报告给新加坡税务局(IRAS),然后交换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(STA)。

5. 新加坡税务居民即便同时也是中国税务居民的时候,同步给新加坡和中国报税,新加坡税务居民仍然比没有海外税务居民交税要少。

下面会更复杂一些的场景:

6. 作为中国和新加坡的双重税务居民,使用新加坡 EP 注册 CB 账户,账户信息会根据 CRS 和 CARF 规则进行报告。CB Singapore 会先将信息报告给新加坡税务局。 然后 IRAS 通过自动信息交换将你的数据同步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。同样是2028年首次交换,基于 CRS 2.0 的标准。

7. 作为中国和新加坡的双重税务居民,在新加坡购买美股的盈利属于资本利得,需要向中国缴税。新加坡无资本利得税,美国对非居民资本利得一般也不征收,但中国会征税,无论是否通过新加坡账户。

8. 其它交易所的新加坡站,和 CB 的流程是一样的。

9. 如果在新加坡破产,完成新加坡的个人破产程序,主要处理当地债务和资产重组,但中国税债(包括境外收入未缴税款)不受其管辖。中国税务局可通过 CRS 和国际协定独立追缴。税债往往被视为优先债权,在破产中不豁免。

解决方案:

10. 利用中新加坡双重征税协定(DTA)在中国缴税时,可抵免已在新加坡支付的税款(反之亦然)。新加坡来源收入在中国征税,但可扣除新加坡已缴税额。针对股息、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收入,DTA降低税率。需向 IRAS 或 STA 提交居民证明和 DTA 申请表格。

11. 如果你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基于户籍,移居境外并注销户籍是可行的。这适用于因移民或定居境外的情况。注销后,可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,仅就中国来源收入纳税。如果无户籍(已注销),确保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少于183天且在中国没有居所,并避免与中国有密切经济或家庭联系。

12. 没有其他国家的PR,注销中国户籍是可能的,但难度非常的高,只有 EP 和超过18个月的居住时间都不能成为注销的理由。注销户籍最好要有其它国家的 PR 身份。注销户籍会影响中国境内社保、房产持有、银行账户等权益。

非常不建议的使用方案:

13. 在中国申报死亡,继续在海外生活。但无法继续更新中国的护照。

14. 从此再也不回中国。护照可以在大使馆更新。

总结:

15. 新加坡或其它国家的工作签证确实在 CRS 2.0 规则生效以后无法成为避免中国收税的途径,也无法通过 EP 取消中国的税务公民,但迪拜的买房十年黄金签证,马来西亚第二家园,葡萄牙,西班牙,希腊三国的黄金签证,泰国的精英签证,都可以尝试去申请注销中国税务公民。

16. 如果仅仅为了规避中国的税务风险,确实 2028 年以后,新加坡的 EP 没有实际的作用,但新加坡 EP 仍然是目前性价比最高且几乎无风险出入金的方式之一。